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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eny_frisky

学校宿舍网络管理及收费办法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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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16: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的学校同学也这样干的
只是这个校园网什么时候能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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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17: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学校如此之行为乃是滋长临潼多开网吧啊!!到工商部门投诉。。。这样的做法完全是侵犯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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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17: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颁布部门】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18日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 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有质量、价格、卫生、计量等保障;

(四)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有权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要求修理、调换、退货;对不合格的服务,

有权要求改进、重作或者退款;

(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损害时,有权进行投诉、申诉、起诉和要求赔偿;

(七)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贷凭证,服务单据、必要的技术指导和

售后服务;


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承担使用不当或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在投诉

、申诉或者起诉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法进行。

第九条 经营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价格、卫生、计量等规定;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根据法定或者约定,修理、调换、退货或者改进、重作、退款;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

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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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3 19: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学校,我没见过这样的,霸权注意,学校的领导应该好好反省下,学生不是被用来赚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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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17: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幸好俺就剩下几个月了。别了,西科大。永远别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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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17: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听说要通校园网的时候还挺高兴,唉,果然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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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19: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炎と永远 于 2008-3-15 22:31 发表
那对我们临潼这边没有影响吧!??


有很大的影响
尤其表现在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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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19: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滑稽才子 于 2008-3-20 16:19 发表
恩 楼上正解

正常浏览网页聊QQ的话 就校园网

其余占流量的就电信

嘿嘿
我也上这么想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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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20: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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