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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3 13: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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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89楼水木阳光于2006-06-13 02:02发表的“”:
不管是刑法或者是任何的法律法规
都有情节一说
还有认罪及认错态度一说
马的事件情节极为恶劣
.......
替考如果都不是最严重的,那你能否给我举个更严重的例子
只要是考试作弊就会开除,无论何种形式,就象替考是,手机短信是,传字条也是
这就如同杀人,无论你杀的是男人,女人,老人,孩子,性质就是谋杀就会枪毙
当然认错态度我就完全不知道了,我只是针对事件本身,我不排除学校是故意抄做的可能
只是说,大家找不到也不会找到合适的理由去抨击学校甚至是那个告密的人的行动
因为与理,他们都没做错
大家都想着与情来说学校多么冷酷,多么不给情面等等,可是毕竟,法律不是教育,他是来处罚人的,不是教育人的
就象原来有个人评论那样
自己挖的坑要自己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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